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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新规出台 允许开展替代修复

文|财新 杨玉琪
2022年05月17日 15:52
生态环境损害分为“可以修复”和“无法修复”两种情形。《规定》要求,对可以修复的,应当修复至生态环境受损前的基线水平或者生态环境风险可接受水平;无法修复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相关损失和相关费用,或开展替代修复
近日,生态环境部与最高法、最高检等共14家单位联合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该规定旨在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困局,明确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图:视觉中国

  【财新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进一步完善。近日,生态环境部与最高法、最高检等共14家单位联合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下称《规定》),该规定旨在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困局,明确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规定》横向规范了各部门职责分工,纵向明确层级政府责任,同时统一赔偿工作程序,并确定不启动和终止索赔情形。

  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据《规定》,产生损害时,省级、市地级政府(包括直辖市所辖的区县级政府)和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分别为该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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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冯禹丁 | 版面编辑:边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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