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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生多保护指导案例 两案涉水电站建设

文|财新 杨玉琪
2021年12月07日 17:44
自然之友诉新平公司等一案符合“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法定情形,属于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突破了“无损害即无救济”的诉讼救济理念,是环境保护法“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原则在环境司法中的具体落实与体现
2021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暨“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2021年度”宣传活动启动新闻发布会。图/王俏/最高人民法院

  【财新网】最高法院近日发布首批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该批案例共7件,涉及对绿孔雀、长江鳗鱼苗、砗磲、五小叶槭等濒危陆生、水生动植物的保护,也涉及对森林、海洋、湖泊等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的保护。

  指导性案例共包括5起公益诉讼和2起行政处罚。其中,环保组织提起2例预防性公益诉讼,分别为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下称“自然之友”)诉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新平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新平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案,和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下称“绿发会”)诉雅砻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雅砻江公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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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冯禹丁 | 版面编辑:吴秋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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