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记者 王佳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又一利好政策出台。财政部日前发布新版《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明确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此次《暂行办法》的修改主要集中在对资产评估的要求。按照《暂行办法》,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并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