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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毒地案二审免企业赔偿 绿发会申请最高法再审

2019年01月26日 09:08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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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发会认为,“损害担责”的立法本意是让污染者付出代价,而不是原二审判决的“形式上担责,实质上免责”
资料图:2016年4月20日,江苏常州,“常州毒地”内部。图/视觉中国

  【财新网】(记者 葛明宁)为使三家污染企业为“常州毒地”承担经济赔偿,1月25日,公益组织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下称“绿发会”)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再审申请书,要求撤销相关公益诉讼的二审判决;绿发会请求,由最高法院组织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计算企业承担具体的环境修复费用。

  此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认为,公益组织要求由污染企业承担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诉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但“常州市新北区政府已经有效组织实施安设地块污染风险管控、修复,目前没有判令污染企业组织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必要性”;未来,如果新北区政府组织实施的风险管控、修复未能完成,或不足以抵消污染的负面影响,“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等适格主体依然可以另行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追求被上诉人的后续治理修复污染责任”。

责任编辑:冯禹丁 | 版面编辑:刘明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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