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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施行新环保条例 企业偷产偷排可查封断电

2019年01月04日 10:49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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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自2019年起施行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条例,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拒不停产、限产的,可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采取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若企业偷产、偷排则有可能被中止供电
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作出责令排污单位停产、停业或者关闭决定的,可以要求供电企业采取中止生产用电的措施,供电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图/视觉中国

  【财新网】(记者 杨睿)山东省环保执法趋严。自2019年1月1日起,山东省开始施行新修订的《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下称条例),其中包含几项“重拳”规定,包括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拒不停产、限产的,可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查封、扣押有关设施;若企业偷产、偷排,则有可能被中止供电等。

  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作出责令排污单位停产、停业或者关闭决定的,可以要求供电企业采取中止生产用电的措施,供电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官网称,这破解了困扰已久的停产、停业、关闭决定执行难的问题,也被认为是此次新修订条例的十大创新之一。

责任编辑:冯禹丁 | 版面编辑:杨胜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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