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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毒地案二审判企业担责 但无需支付3.7亿治理费

2018年12月27日 18:15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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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院认为,公益组织要求污染企业承担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诉求应当得到支持;但是,由三被上诉人负担新北区政府支出的修复费用的诉求超出了环境公益诉讼的请求范围
2016年4月20日,江苏省常州市,“常州毒地”内部。图/视觉中国

  【财新网】(记者 葛明宁)备受关注的“常州毒地案”二审落槌。2018年12月27日,两家公益组织要求江苏常州三家化工企业为“毒地”支付3.7亿元治理费用的公益诉讼迎来二审判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江苏高院”)认为,公益组织要求污染企业承担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诉求应当得到支持;但是,既然政府已主动治污,公益组织无权代替政府要求经济补偿。“如果(常州)新北区政府认为相关费用应由被上诉人负担或分担,可以依法向被上诉人追偿。由三被上诉人负担新北区政府支出的修复费用的诉求超出了环境公益诉讼的请求范围。”判决书称。

责任编辑:冯禹丁 | 版面编辑:吴秋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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